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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658-2016)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3-25 浏览次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0日批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对“表2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修改:燃煤锅炉排放限值为:200mg/m3,燃油锅炉排放限值为:200mg/m3,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为:80mg/m3,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为:150mg/m3。

       1、自2021年1月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和重庆高新区执行。

       2、自2022年1月1日起该执行区域的在用锅炉(指该执行区域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执行修改单表3限值标准。

       二、对“表3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修改:燃煤锅炉排放限值为:80mg/m3,燃油锅炉排放限值为:80mg/m3,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为:30mg/m3(执行区域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和重庆高新区的新建锅炉(指上述区域202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和50mg/m3(具体执行情况详见第二点和第三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为:80mg/m3。

       1、自2021年1月1日起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和重庆高新区执行;

       2、执行区域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和万盛经开区新建锅炉(指上述区域202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2022年1月1日起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和重庆高新区的在用锅炉(指上述区域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供稿人: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