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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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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每年1次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三、需要的资料:原辅材料清单、生产设备清单、劳动定员、生产工艺等;

  四、工作流程:签订合同、现场调查、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编制报告;

  五、工作周期: 20个工作日